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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赫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庭通知书公告(黄遇和)
发表时间: 2022-08-31 17:33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赫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遇和与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611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江婉雯,电话:020-8338887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 件 号

穗劳人仲案〔2022〕6111号

被通知人

上海赫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22年10月17日上午9时15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第二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莫铸华

书记员:江婉雯

联系方式

020- 83388879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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