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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马燕娜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2〕969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决定书。
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因个人原因,书面向本委申请撤回仲裁请求。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 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陈叶帆,电话:8330556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