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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星彩焕新装饰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谢子若、李汶隆、陈丽虹)
发表时间: 2022-10-11 17:40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星彩焕新装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谢子若、李汶隆、陈丽虹与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星彩焕新装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方、第三被申请人深圳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11069-1107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谢子若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工资14238.79元、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李汶隆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工资8330.64元、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陈丽虹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工资6486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谢子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718.76元、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李汶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16.25元;三、驳回申请人谢子若、李汶隆、陈丽虹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1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杨杰钦,电话:83304305);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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