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生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谭展鹏、张璐、陈穗德等30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优选好生活科技(连南)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优选好生活科技(连南)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优选好生活科技(连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7132-716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谭展鹏等30人工资(各人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曾銮雪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199.35元及一次性分别支付谭展鹏、张璐、梁洛诗、洪婷婷、梁泳诗、杜晶晶、余秋云、吴秋玲、黄志平、伍小丹、袁武涛、刘杰12名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各人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斯韵出差报销款1153.05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申请人谭展鹏、张璐、洪婷婷、梁泳诗、杜晶晶、伍小丹未休年休假工资(各人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申请人张璐、洪婷婷、吴秋玲孕期工资、产假工资及哺乳期工资(各人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六、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五项裁决结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七、驳回谭展鹏等29名申请人(刘爱诗除外)的其他仲裁请求。
7135、7137、7139-7140、7144-7145、7148-7150、7153-7158、7161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7132-7134、7136、7138、7141-7143、7146-7147、7151-7152、7159-7160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表:穗劳人仲案(集)〔2022〕7132-7161号基本信息及裁决结果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毛雅珊,电话:8351120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