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天通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国宾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800元;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200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600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400元;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0840元(2021年1月4日至2022年6月28日);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费2600元(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30日);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陪护费3900元(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30日);八、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2700元(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1月4日)。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2日上午9点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杰钦,电话:020-83304305)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2〕15740号
北京天通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张国宾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