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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图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何意雯等人)
发表时间: 2022-11-02 11:33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衣图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何意雯等人诉第一被申请人衣图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你方)、第二被申请人衣图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11808-11865、11867-11870、11872-1187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谢彩丽、蒋晓月、黄文杰、莫雅婷、莫建萍、陈小强、阳雯薏、黎静、陈海珠、邹绮媚、范学颖工资;第一被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的支付金额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其余申请人工资,各位申请人工资合计677199.5 元(各位申请人的工资具体期间和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

二、驳回申请人洪军、陈妙玲、李正丰、凡月雯、黄新军、何志姣、余志超、龚亭、黄雪婷、黄旻婷、李奕垚、雷红冰、陈娟的全部仲裁请求;驳回除以上申请人以及除申请人程菲、黄忠鹏、韦玉翠、黄映君、郭嘉瑜、栾昕达、冯慧雯、韦淑蒙、黎静、阳雯薏、莫雅婷、黎梓良以外其余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穗劳人仲案〔2022〕11860、11861、11864、11868、11870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除以上案号的裁决外,本案其余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附表1:穗劳人仲案〔2022〕(11808-11874)案申请人信息表和仲裁请求明细表。

附表2:穗劳人仲案〔2022〕(11808-11874)案裁决结果表。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何飘飘,电话:83317360);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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