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西藏冰川矿泉水营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邓晓蓝与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1057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以下为具体的文书内容)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15日的工资76086.21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624.98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通讯费用补贴、交通费用补贴等款项22639.67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王蓉蓉,电话:020-83510595);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