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丰华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叶英梅、张宇、董洪达、陈志成、张智、冯军敏与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13108-1311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英梅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的工资6500元、申请人张宇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30573元、申请人董洪达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43000元、申请人陈志成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18550元、申请人张智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15066元、申请人冯军敏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2603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宇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000元、申请人董洪达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000元、申请人冯军敏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000元、申请人陈志成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574.07元;三、驳回申请人张宇、陈志成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叶英梅、陈志成、张智、冯军敏 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张宇、董洪达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张贴。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黄金女,电话:8354827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网站公告发出时间与现场张贴时间不一致,以最后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