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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宝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薛锦怡等11人)
发表时间: 2022-11-23 14:50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宝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薛锦怡等11人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宝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你方)、第二被申请人北京象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9640-965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1位申请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应发底薪工资合计127000元,各申请人具体时间段以及金额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2022〕9640-9650号仲裁裁决表》;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1位申请人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提成合计77607.25元,各申请人具体时间段以及金额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2022〕9640-9650号仲裁裁决表》。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薛锦怡、傅秋妮、庞凤等9位申请人代通知金合计49500元,各申请人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2022〕9640-9650号仲裁裁决表》;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薛锦怡、傅秋妮、庞凤等9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96903.03元,各申请人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2022〕9640-9650号仲裁裁决表》;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附表1:穗劳人仲案〔2022〕9640-9650号申请人基本信息与仲裁请求表

附表2:穗劳人仲案〔2022〕9640-9650号仲裁裁决表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何飘飘,电话:83317360);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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