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周口市锦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口市逸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欧阳泉与第一被申请人广东赛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周口市锦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周口市逸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14747号)已依法作出结果。因无法与第二被申请人周口市锦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周口市逸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经本委依法通知申请人参加开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到庭参加庭审,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 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区倩雯,电话:3881394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