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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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黄煜、谢俊豪、陈凤菲、万振宇、覃珍远、杨其广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2〕14736-14740、14742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煜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工资8275.86元,申请人谢俊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工资9195.4元,申请人陈凤菲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工资10114.94元,申请人万振宇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工资9195.4元,申请人覃珍远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工资22988.51元,申请人杨其广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工资9195.4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万振宇2022年6月餐补200元,申请人杨其广2022年6月餐补200元;
三、驳回申请人黄煜、谢俊豪、陈凤菲、万振宇、覃珍远、杨其广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穗园小区D座1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陈叶帆,电话:8330556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