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山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郑晓纯与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12489号)已依法作出决定。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决定如下: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张煜,电话:8354827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网站公告发出时间与现场张贴时间不一致,以最后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