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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金领家政教育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赵燕春、韦琳怡、阳芙英等11人)
发表时间: 2023-01-12 10:21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深圳新金领家政教育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赵燕春、韦琳怡、阳芙英、陈冰伦、邝晓娟、黄君萍、刘桂连、杨桂英、陈颂萍、陈仙群、邹莉芬与第一被申请人深圳新金领家政教育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新金领家政教育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17377-1738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赵燕春32990元、韦琳怡49633元、阳芙英33732元、陈冰伦64431元、邝晓娟25140.4元、黄君萍23654元、刘桂连14353元、陈颂萍15130元、邹莉芬13644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各申请人具体裁决工资期间详见附表三《裁决结果明细表》;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赵燕春10862.11元、韦琳怡31079.38元、陈冰伦69419.33元、陈颂萍2938.67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赵燕春、韦琳怡、陈冰伦、邝晓娟、杨桂英、邹莉芬的其他仲裁请求,驳回申请人陈仙群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邝晓娟、黄君萍、刘桂连、杨桂英、陈颂萍、陈仙群、邹莉芬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案申请人赵燕春、韦琳怡、阳芙英、陈冰伦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表一:《仲裁请求明细表》

附表二:《申请人基本信息明细表》

附表三:《仲裁裁决明细表》


 

表一:仲裁请求明细表

 

 


 

附表二:申请人基本信息明细表

 

 


附表三: 仲裁裁决明细表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张树苑,电话:020-8351185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三年一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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