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仲裁公告
珠海市美之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曾于玲、林伊娜、王思海、李元迪、黎炫略、程秋娇、张静怡)
发表时间: 2023-01-31 18:04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珠海市美之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于玲、林伊娜、王思海、李元迪、黎炫略、程秋娇、张静怡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美联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珠海市美之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你方)、第四被申请人广州市美之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18412-1841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7位申请人工资:曾于玲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工资9476.15元、林伊娜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10月31日工资7500元、王思海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工资3000元、李元迪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工资8252元、黎炫略 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工资12637.7元、程秋娇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工资10566元、张静怡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10月31日17271.13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王思海出具离职证明;

三、驳回7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附表:《申请人基本信息及仲裁请求明细表》

 

 

附表:申请人基本信息及仲裁请求明细表

案号

姓名

基本信息

仲裁请求

入职时间

工作岗位

工资标准

一、工资

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三、出具离职证明

期间

金额

18412

曾于玲

2022/7/8

初级学习指导

底薪+绩效+提成+餐补

2022/9/1-2022/10/31

9476.15

2000

18413

林伊娜

2022/9/5

资深教学助理

6000元底薪+绩效

2022/9/5-2022/10/31

7500

2400

18414

王思海

2022/9/26

英语老师

3250元+绩效

2022/10/1-2022/11/1

3000

4500

18415

李元迪

2019/6/17

高级市场专员

底薪+绩效+提成+交补

2022/9/1-2022/10/31

8252

12000

18416

黎炫略

2022/9/1

教师

3400元+绩效+补贴

2022/9/1-2022/10/31

12637.7

1700

18417

程秋娇

2018/7/2

教师

3400元底薪+补贴250元+课时费80元/节

2022/9/1-2022/10/31

10566

13600

18418

张静怡

2022/9/13

青少中级英语教师

4300元固薪+补贴250元+课时费

2022/9/13/2022/10/31

17271.13

2150

——

四、要求四位被申请人共同支付所有款项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何飘飘,电话:83317360);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三年一月三十一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