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李贵玲时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爱民与你方(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1070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张贴。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张煜,电话:8354827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网站公告发出时间与现场张贴时间不一致,以最后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