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梓健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升龙投资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申请人:广州市万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在2021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三个被申请人共同支付2022年8月至12月未支付月度固定工资金额50000元及其他补贴金额4150元;三、三个被申请人共同支付2021年-2022年6个季度未支付季度固定工资金额130800元,车补金额19800元;四、三个被申请人共同支付2022年4月-2022年10月前往郑州和福州差旅费报销款共计33420.99元;五、三个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233.33元;六、三个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3日年应休未休年休假9.5天的工资25048.42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3年3月27日上午9点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座1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郭玉秋,电话:020-83701621)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3〕1917号
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吴梓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