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宁海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韦洪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韦洪的仲裁请求变更为: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68868.0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22.3.30日至今未复职,工资*11即14181.68元*11=155998.48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张发票共55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级伤残支付标准为九个月本人工资即14181.68元*9=127635.12元;5.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12张高铁票共4356元;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工资*214181.68元*2=28363.36元;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工资*814181.68元*8=113453.44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3年4月10日9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泳欣,电话:020-83511201)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