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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润坤泰(广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李林杰、陈丹灵、胡小红、苏梓峰)
发表时间: 2023-03-07 10:33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东润坤泰(广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林杰、陈丹灵、胡小红、苏梓峰与第一被申请人东润坤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16581-16584)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林杰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9月7日期间的工资11235.63元、支付胡小红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9月11日期间的工资11402.3元;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陈丹灵2022年7月14日至2022年9月9日期间的工资8431.03元、支付苏梓峰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9月4日期间的工资6390.8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林杰2022年8月28日至2022年9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126.44元、支付胡小红2022年8月18日至2022年9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002.3元;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陈丹灵2022年8月14日至2022年9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137.93元、支付苏梓峰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9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58.62元;三、驳回4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张贴。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胡培培,电话:3881629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网站公告发出时间与现场张贴时间不一致,以最后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三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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