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嘉兴智聘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苏是石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15日解除;二、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9月13日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三、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9月13日护理费3600元;四、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1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7655.2元;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316.6元;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428.8元;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715.2元;八、依法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交通费金额20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3年4月24日上午10点3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座1楼)第八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关俊浩,电话:020-38813862)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3〕3827号
嘉兴智聘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苏是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