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知金大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本委受理钟敏、黎诗茹、杨诚、刘绵宏、邓子辉、官俊峰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钟敏的仲裁请求为:2022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34117.12元;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860.29元。申请人黎诗茹的仲裁请求为:2022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产假及奖励假共208天工资97066.67元;产假期间公司应负责缴纳的五险金额6035.00元(共5个月);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6000元;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25日至2023年9月28日哺乳期工资损失17310.34元。申请人杨诚的仲裁请求为:2022年9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1639.91元。申请人刘绵宏的仲裁请求为:2022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36441.26元;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887.19元。申请人邓子辉的仲裁请求为:一、2022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0004.47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160.46元。申请人官俊峰的仲裁请求为:2022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6232.36元;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304.35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3年4月27日上午9点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晓敏,电话:020-83603927)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3〕(4370--4375)号
北京知金大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本委决定受理钟敏、黎诗茹、杨诚、刘绵宏、邓子辉、官俊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