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米伽时尚商业运营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广州深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秀霞、许金莲、刘韵嫦、陈婷婷、黄永盛与第一被申请人米伽时尚商业运营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深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18088--1809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秀霞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工资、销售提成、全勤奖、业务添加微信奖励合计14617元;支付申请人许金莲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工资、销售提成、全勤奖、业务添加微信奖励合计4366.4元;支付申请人刘韵嫦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工资、销售提成、全勤奖、业务添加微信奖励合计13491元;支付申请人陈婷婷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工资、销售提成、全勤奖、业务添加微信奖励合计12915元、支付申请人黄永盛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工资、全勤奖合计15300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五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穗园东街25号穗园小区D座一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樊穗文,电话:020—3881382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