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海口香墩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宇苗、邱如洁、叶瑛与第一被申请人广州汇杰达盛传媒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18514-1851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陈宇苗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10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申请人邱如洁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确认申请人叶瑛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10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陈宇苗9月份1天及2022年10月1日至10月27日未结工资金额4615.38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邱如洁9月份1天及2022年10月1日至10月27日未结工资金额4615.38元;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叶瑛9月份1天及2022年10月1日至10月27日未结工资金额4615.38元;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陈宇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53.85元;八、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邱如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61.54元;九、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叶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53.85元;十、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陈宇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元;十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邱如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元;十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叶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元;十三、驳回申请人陈宇苗、邱如洁、叶瑛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文敏,电话:8351175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