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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润坤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中润食品店仲裁裁决书公告(夏雪金、曾文才、黄振波、郑小容、韦正国、冼建培)
发表时间: 2023-03-22 17:39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东润坤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中润食品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夏雪金、曾文才、黄振波、郑小容、韦正国、冼建培与第一被申请人东润坤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中润食品店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17879-1788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东润坤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夏雪金2022 年7 月1 日至2022 年7 月31 日的工资差额2000元、2022 年8 月1 日至2022 年8 月31 日的工资5000 元、2022年9 月1 日至2022 年9 月30 日的工资5000 元、2022 年10 月1日至2022 年10 月13 日的工资1900 元,第一被申请人东润坤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曾文才2022 年8 月1 日至2022 年8 月31 日的工资6800元、2022 年9 月1 日至2022 年9 月30 日的工资6800 元、2022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0 月13 日的工资2800 元,第一被申请人东润坤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振波2022 年7 月1 日至2022 年7 月31 日的工资差额2000 元、2022 年8 月1 日至2022 年8 月31 日的工资5000 元、2022 年9 月1 日至2022 年9 月30 日的工资5000 元、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0 月13 日的工资1900 元,第一被申请人东润坤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郑小容2022 年7 月1 日至2022 年7 月31 日的工资差额2000 元、2022 年8 月1 日至2022 年8 月26 日的工资4423.08 元,第一被申请人东润坤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韦正国2022年7 月1 日至2022 年7 月31 日的工资差额4500 元、2022 年8月1 日至2022 年8 月31 日的工资7500 元,第一被申请人东润坤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冼建培2022 年8 月1 日至2022 年8 月31 日的工资7000 元、2022 年9 月1 日至2022 年9 月30 日的工资7000 元、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0 月13 日的工资2000 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东润坤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夏雪金2022 年2022 年6 月26 日至2022 年10 月1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669.23 元,第一被申请人东润坤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曾文才2022 年9 月1 日至2022 年10 月13 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400 元,第一被申请人东润坤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振波2022 年7 月28 日至2022 年10 月13 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476.92 元,第一被申请人东润坤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郑小容2022 年5 月30 日至2022 年8 月26 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807.7 元,第一被申请人东润坤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韦正国2022 年7 月15 日至2022 年8 月31 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250 元,第一被申请人东润坤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冼建培2022 年9 月1 日至2022 年10 月13 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250 元;

三、驳回夏雪金、黄振波、郑小容、冼建培等4 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区倩雯,电话:020-38813949/020-8306494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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