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仲裁公告
东润坤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莫孝财、冼家团、麦绮文、李桂珍)
发表时间: 2023-03-29 15:18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东润坤泰(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莫孝财、冼家团、麦绮文、李桂珍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2〕17890-17893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莫孝财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10月20日期间的工资18100元、申请人冼家团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18日期间的工资9435元、申请人麦绮文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9日期间的工资5300元、申请人李桂珍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7935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莫孝财2022年8月26日至2022年10月20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200元、申请人冼家团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1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00元、申请人麦绮文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9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00元、申请人李桂珍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00元;

三、驳回申请人莫孝财、冼家团、麦绮文、李桂珍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穗园小区D座1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邓宇珊,电话:020-83225837);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