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虎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罗天赐等15人诉第一被申请人上海虎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虎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18838-1885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第二被申请人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第二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上海虎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佳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376.2 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上海虎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分别支付除胡佳淇其余14 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各人具体数额详见《附表3:裁决结果表》;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上海虎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分别支付罗天赐等15 位申请人工资,各人具体期间及数额详见《附表3:裁决结果表》;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上海虎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天赐2022 年10 月29 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034.48 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上海虎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鸿2022 年6 月26 日至2022 年10 月29 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4362.07 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上海虎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分别向罗天赐等15 位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第二被申请人上海虎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五个裁决事项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八、驳回罗天赐等15 位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
除申请人梁志勇外其余14 位申请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梁志勇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表3:裁决结果表。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区倩雯,电话:020-38813949/020-8306494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