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徐闻县超人旅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徐闻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源颖与第一被申请人广东鼎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徐闻县超人旅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东省徐闻县大水桥糖厂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徐闻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广东炜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3〕248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徐闻县超人旅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徐闻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五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7554.62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五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29日期间的基本工资46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五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6月的社保个人应缴部分费用1013.56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五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809.26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 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晓雯,电话:835118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