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爱亮、林宁与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升龙又一城置业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3〕1799、180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陈爱亮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申请人林宁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爱亮2022年12月工资12800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宁2022年11月、12月期间的工资21092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爱亮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651元;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9808元;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爱亮、林宁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八、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爱亮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29日的通讯补贴95.45元、午餐补贴429.55元;九、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宁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29日的通讯补贴195.45元、午餐补贴879.55元;十、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爱亮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加班餐费补贴425元;十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宁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加班餐费补贴1420元;十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爱亮要求退还的经济补偿金9444.52元;十三、驳回两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文敏,电话:8351175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