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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迪华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公告(张铁炬、顾湘、陈坚强等17人)
发表时间: 2023-05-18 15:51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李迪华:

本委受理张铁炬、顾湘、陈坚强、李元玲、李云、尹艺、姚秀彪、沈丽春、徐合丙、李德友、周小桥、王昆、林长思、张仕广、戴亚春、梁世列、刘国胜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张铁炬)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823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年休假工资8513.45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6291.88元。申请人(顾湘)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632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3200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年休假工资8717.24元。申请人(陈坚强)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72806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3200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年休假工资16993.10元。申请人(李元玲)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340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年休假工资3586.21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000元。申请人(李云)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602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年休假工资5903.45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2800元。申请人(尹艺)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578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年休假工资5682.76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1200元。申请人(姚秀彪)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638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年休假工资11429.89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6500元。申请人(沈丽春)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782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4800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年休假工资7558.62元。申请人(徐合丙)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4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432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4800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年休假工资41673.56元。申请人(李德友)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420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0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年休假工资3310.34元。申请人(周小桥)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452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年休假工资4524.14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600元。申请人(王昆)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3月7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908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7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7400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7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年休假工资8717.24元。申请人(林长思)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842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年休假工资7862.07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2750元。申请人(张仕广)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5月8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094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8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年休假工资18409.2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2800元。申请人(戴亚春)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40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00元。申请人(梁世列)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752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年休假工资7282.76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2800元。申请人(刘国胜)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9月8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克扣或拖欠工资328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8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4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3年07月04日上午09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培培,电话:020-38816291)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集)〔2023〕(8080--8096)号

李迪华

 本委决定受理张铁炬、顾湘、陈坚强、李元玲、李云、尹艺、姚秀彪、沈丽春、徐合丙、李德友、周小桥、王昆、林长思、张仕广、戴亚春、梁世列、刘国胜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 件 号

穗劳人仲案(集)〔2023〕(8080--8096)号

被通知人

李迪华

开庭时间

2023年07月04日上午09时15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四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杨华锋

书记员:胡培培

联系方式

020-38816291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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