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唯一视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何一帆、文大通与第一被申请人上海唯一视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唯一视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3〕(1431-143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一帆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12月21期间的工资20784.99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文大通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10月7日期间的工资15605.43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文大通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7月12日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何一帆、文大通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关俊浩,电话:3881386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