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仲裁公告
黄嘉莉应诉通知、开庭通知书公告(刘海明)
发表时间: 2023-05-26 16:24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黄嘉莉

本委受理刘海明诉你(单位)(穗劳人仲案〔2023〕6688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刘海明)的仲裁请求为: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拖欠工资41394.67元;三、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41394.67元;四、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工作日加班费11806.55元;五、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休息日加班费14137.92元;六、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七、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从2022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22500元;八、以上第二至第七项仲裁请求由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九、请求确认申请人试用期即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8月31日基本工资为12000元,转正后即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基本工资为15000元;十、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的相应工资差额2758.62元;十一、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未给予10天育儿假的相应工资差额11034.48元;十二、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给予5天独生子女护理假的相应工资差额6896.55元;十三、请求追加第三人黄嘉莉,住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80号之二802房;十四、请求判令黄嘉莉承担本案请求的工资部分(仲裁请求2)的连带清偿责任;十五、请求判令黄嘉莉承担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请求3-7与5月10日增加的诉讼请求1-3)的连带清偿责任。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下午14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春燕,电话:020-38822275)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23〕6688号

黄嘉莉

 本委决定受理刘海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 件 号

穗劳人仲案〔2023〕6688号

被通知人

黄嘉莉

开庭时间

2023年7月17日下午14时15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第五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莫铸华

书记员:陈春燕

联系方式

020-38822275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15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15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