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黄嘉莉:
本委受理刘海明诉你(单位)(穗劳人仲案〔2023〕6688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刘海明)的仲裁请求为: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拖欠工资41394.67元;三、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41394.67元;四、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工作日加班费11806.55元;五、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休息日加班费14137.92元;六、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七、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从2022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22500元;八、以上第二至第七项仲裁请求由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九、请求确认申请人试用期即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8月31日基本工资为12000元,转正后即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基本工资为15000元;十、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的相应工资差额2758.62元;十一、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未给予10天育儿假的相应工资差额11034.48元;十二、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给予5天独生子女护理假的相应工资差额6896.55元;十三、请求追加第三人黄嘉莉,住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80号之二802房;十四、请求判令黄嘉莉承担本案请求的工资部分(仲裁请求2)的连带清偿责任;十五、请求判令黄嘉莉承担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请求3-7与5月10日增加的诉讼请求1-3)的连带清偿责任。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下午14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春燕,电话:020-38822275)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23〕6688号
黄嘉莉:
本委决定受理刘海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