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颜值光环(海南)文化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郝宇思、邱婷、庞洲文、温莹琳、范林彬、阮东浩、梁腾飞、张杰、张云翔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郝宇思)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385.32元; 2、其他:支付在职期间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拖欠、缓发薪资金额51623.01元; 3、其他:支付待报销款项金额16649元; 4、其他:支付社保公积金未缴金额补偿金额7901.72元。申请人(邱婷)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9000元; 2、其他:支付社保公积金未缴金额补偿金额9261.76元; 3、其他:支付待报销款项金额2461元; 4、其他:支付在职期间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拖欠、缓发薪资金额25644.05元。申请人(庞洲文)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0元; 2、其他:支付在职期间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拖欠、缓发薪资金额179988.8元; 3、其他:支付社保公积金未缴金额补偿金额16466.42元。申请人(温莹琳)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7578.38元; 2、其他:报销金额18665.04元; 3、其他:垫付及借款金额251555.51元; 4、其他:支付在职期间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拖欠、缓发薪资金额443138.92元。申请人(范林彬)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000元; 2、其他:支付在职期间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拖欠、缓发薪资金额61438.69元; 3、其他:支付待报销款项金额24453.37元; 4、其他:支付在职期间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拖欠、缓发薪资金额14346.12元。申请人(阮东浩)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2088.12元; 2、其他:支付在职期间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拖欠、缓发薪资金额320935.21元。申请人(梁腾飞)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0元; 2、其他:支付社保公积金未缴金额补偿金额16466.42元; 3、其他:支付垫付及借款金额200000元; 4、其他:支付在职期间2012年11月至2023年4月拖欠、缓发薪资金额229326.63元。申请人(张杰)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0元; 2、其他:支付在职期间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拖欠、缓发薪资金额48489.46元; 3、其他:支付社保公积金未缴金额补偿金额8824.96元。申请人(张云翔)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0元; 2、其他:支付在职期间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拖欠、缓发薪资金额237995.69元; 3、其他:支付待报销款项金额15668.71元; 4、其他:支付社保公积金未缴金额补偿金额16466.42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3年07月28日下午14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美杏,电话:020-38810204)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3〕(9823--9831)号
颜值光环(海南)文化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郝宇思、邱婷、庞洲文、温莹琳、范林彬、阮东浩、梁腾飞、张杰、张云翔、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