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知金大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钟敏、黎诗茹、杨诚、刘绵宏、邓子辉、官俊峰与被申请人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3〕4370-437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敏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工资34117.12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诚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工资11639.91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绵宏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工资36441.26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子辉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工资20004.47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官俊峰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工资26232.36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敏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860.29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绵宏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887.19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子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160.46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官俊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071.99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诗茹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10月31期间的产假工资294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诗茹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的产假待遇损失67200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诗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8000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诗茹2023年3月25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的哺乳期待遇损失3080元;六、驳回申请人黎诗茹、官俊峰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杨诚、邓子辉、官俊峰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钟敏、黎诗茹、刘绵宏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周晓敏,电话:83603927);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