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河北晨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丁小年与你方(第二被申请人河北晨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1〕4520号)已依法作出决定。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申请人丁小年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河北晨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本委已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裁决。因存在笔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予补正,现决定如下:
一、该裁决书第6页第12行及13行“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00元;”补正为“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00元;
二、除上述内容外,该裁决书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 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晓雯,电话:835118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