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仲裁公告
上海唯一视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裁决书公告(潘雪红、李国麟、董春梅等17人)
发表时间: 2023-06-26 18:11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唯一视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潘雪红、李国麟、董春梅等17人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3〕(2111--2127)号)(申请人潘雪红、李国麟、董春梅等17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上海唯一视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唯一视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仁广(徐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潘雪红、李国麟、董春梅、李国峰、许桂娟、秦萍萍、苏静7人拖欠的工资合计236485.28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各申请人具体工资期间和数额详见《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学彬、王紫威、叶明惠、张庭超、陈海涛、王婷婷、杜园园、王远芬、刘帅9人拖欠的工资合计233577.24元,各申请人具体工资期间和数额详见《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潘雪红、李国麟、董春梅、李国峰、许桂娟、秦萍萍、苏静7人出具离职证明,第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陈学彬、王紫威、叶明惠、张庭超、陈海涛、王婷婷、杜园园、王远芬、刘帅9人出具离职证明;四、驳回申请人涂贵东的全部仲裁请求;五、驳回除涂贵东外其他16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 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陈叶帆,电话:020-83225837);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