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佳度商务服务(佛山)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段燕君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汇德丰专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南天商业大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市佳兆业专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广州市佳业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你单位、第六被申请人广州佳兆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3〕52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92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江婉雯,电话:8370160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