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义乌市李丹饰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月亭诉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2〕1873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一、确认双方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1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315.17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11日的工资差额832.6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416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436.76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江婉雯,电话:8370160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