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文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汉拿山金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小城渔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韦菜明与广州鑫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文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北京汉拿山金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北京小城渔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1700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1年3月11日至2022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267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邓素雯,电话:020-8351120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