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阳江巨匠种苗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朱远敏与第一被申请人广州赋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绿航种苗科技有限公司、你方(第三被申请人阳江巨匠种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3〕825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的工资差额22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至4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992.75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张树苑,电话:020-8351185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