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菏泽市牡丹区鲁进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邹少谦、邹红东、谢光印、赵彬彬、田书同、邹红伟、高进军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邹少谦)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566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4880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0700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6100元; 6、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00元; 7、其他: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15日解除。申请人(邹红东)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20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克扣或拖欠工资35500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1500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5934.48元; 6、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00元; 7、其他: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申请人(谢光印)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5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53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1440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5300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6100元; 6、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00元; 7、其他: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日解除。申请人(赵彬彬)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10月6日起至2023年5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0月5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53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7404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5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5300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6日起至2023年5月6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6100元; 6、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00元; 7、其他: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6日解除。申请人(田书同)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3607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克扣或拖欠工资8720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0700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6100元; 6、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00元; 7、其他: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1日解除。申请人(邹红伟)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208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5580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1500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5934.48元; 6、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00元; 7、其他: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申请人(高进军)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5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53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克扣或拖欠工资5720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5300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5月2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3800元; 6、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00元; 7、其他: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日解除。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3年08月29日下午14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杰钦,电话:020-83304305)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3〕(11333--11339)号
菏泽市牡丹区鲁进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邹少谦、邹红东、谢光印、赵彬彬、田书同、邹红伟、高进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