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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飞国球(青岛)控股有限公司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公告(罗辉涛、李思琪、赖晓春等29人)
发表时间: 2023-07-13 16:31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龙飞国球(青岛)控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辉涛、李思琪、赖晓春、欧穗昌、李康龙、何惠敏、王壮杰、区燕梅、马隽轩、刘毅、张燊、罗杰、罗金、徐艳梅、关颖仪、欧林欣、吴耀斌、叶文杰、龙福进、冯允泉、陈志强、周金珍、刘亿来、杨伟、李新明、胡杰铿、汤毅伟、梁嗣舜、蔡乐仪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罗辉涛)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4031.28元。申请人(李思琪)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1484.69元。申请人(赖晓春)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5704元。申请人(欧穗昌)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7000元。申请人(李康龙)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8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0418元。申请人(何惠敏)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9500元。申请人(王壮杰)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2118.25元。申请人(区燕梅)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5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6120.48元。申请人(马隽轩)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7644.64元。申请人(刘毅)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9750.71元。申请人(张燊)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1334.63元。申请人(罗杰)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0386元。申请人(罗金)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2441.7元。申请人(徐艳梅)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3788元。申请人(关颖仪)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2月15日克扣或拖欠工资5867元。申请人(欧林欣)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3606.32元。申请人(吴耀斌)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40284元。申请人(叶文杰)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0329.32元。申请人(龙福进)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2283.29元。申请人(冯允泉)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2023.44元。申请人(陈志强)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9127.83元。申请人(周金珍)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6月9日克扣或拖欠工资65603元。申请人(刘亿来)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3790.2元。申请人(杨伟)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6135.68元。申请人(李新明)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43448.62元。申请人(胡杰铿)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30000元。申请人(汤毅伟)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715.26元。申请人(梁嗣舜)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3875.8元。申请人(蔡乐仪)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4564.22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3年08月28日下午14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1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钟文敏,电话:020-83511752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集)〔2023〕(11079--11107)号

龙飞国球(青岛)控股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罗辉涛、李思琪、赖晓春、欧穗昌、李康龙、何惠敏、王壮杰、区燕梅、马隽轩、刘毅、张燊、罗杰、罗金、徐艳梅、关颖仪、欧林欣、吴耀斌、叶文杰、龙福进、冯允泉、陈志强、周金珍、刘亿来、杨伟、李新明、胡杰铿、汤毅伟、梁嗣舜、蔡乐仪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集)〔2023〕(11079--11107)号

被通知人

龙飞国球(青岛)控股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23年08月28日下午14时15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1楼)第四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杨华锋

书记员:钟文敏

联系方式

020-83511752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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