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保定市华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张丽英诉第一被申请人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保定市华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3〕637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工资差额485.12元、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的工资85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二、第三项裁决事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张贴。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江婉雯,电话:8370160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网站公告发出时间与现场张贴时间不一致,以最后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