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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公告(王琴、韦小茜、陈敏媚等10人)
发表时间: 2023-07-27 18:05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本委受理王琴、韦小茜、陈敏媚、余景程、蔡辉、周玉娟、罗东波、洪晓婷、郭佩珊、张文锋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王琴)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克扣或拖欠工资513675.5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75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高温津贴600元; 4、其他: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26日的交通补贴32875.25元。申请人(韦小茜)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克扣或拖欠工资46666.64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417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高温津贴600元; 4、其他:端午福利、话费补贴、餐费补贴、生日福利4900元。申请人(陈敏媚)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克扣或拖欠工资58331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664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高温津贴300元。申请人(余景程)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克扣或拖欠工资87451.98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高温津贴600元; 4、其他:端午福利、慰问福利、话费补贴、餐费补贴5200元。申请人(蔡辉)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克扣或拖欠工资588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4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高温津贴300元; 4、其他:端午福利、话费补贴、餐费补贴、项目奖金10850元。申请人(周玉娟)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克扣或拖欠工资875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75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高温津贴300元; 4、其他:端午福利、话费补贴、餐费补贴、生日福利、项目奖金9550元。申请人(罗东波)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克扣或拖欠工资4665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0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高温津贴300元; 4、其他:六一福利、行政费用、端午福利、话费补贴、餐费补贴、生日福利、加班餐费7027.92元。申请人(洪晓婷)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9525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4583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高温津贴300元; 4、其他:行政费用、业务招待费、车补32904元。申请人(郭佩珊)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49693.26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高温津贴600元; 4、其他: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26日的交通补贴、结婚贺金27789.36元。申请人(张文锋)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克扣或拖欠工资3940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125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高温津贴300元; 4、其他:车补、话费补贴、餐费补贴3165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3年09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叶帆,电话:020-83225837)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集)〔2023〕(12115--12124)号

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王琴、韦小茜、陈敏媚、余景程、蔡辉、周玉娟、罗东波、洪晓婷、郭佩珊、张文锋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 件 号

穗劳人仲案(集)〔2023〕(12115--12124)号

被通知人

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23年09月11日下午15时30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四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黄鑫

书记员:陈叶帆

联系方式

020-83225837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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