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虎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虎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梁远欣、梁丹盈、黄佳盛、刘吉平、杨桃源、林冬权、陆智元、吴金润诉第一被申请人上海虎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虎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3〕4780-478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方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远欣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13日期间工资15265.15元,梁丹盈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工资6932.24元,黄佳盛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工资30000元,刘吉平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13日期间工资48897.08元,杨桃源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13日期间工资39842.66元,林冬权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工资9379.32元,陆智元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13日期间工资59849.86元,吴金润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工资3732.72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远欣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85元,梁丹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000元,黄佳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刘吉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杨桃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000元,陆智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000元,吴金润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裁决事项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除杨桃源外梁远欣等7位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
申请人梁远欣、梁丹盈、林冬权、吴金润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黄佳盛、刘吉平、杨桃源、陆智元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5 号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电话:020-38810204);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