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骏豪天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曹双双、丁永辉、朱鹏程、王文俊、刘钰豪、申犇、刘旭、林晋荣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3〕4953-496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方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曹双双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工资80000元,丁永辉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工资40000元,朱鹏程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工资40000元,王文俊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工资80000元,刘钰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的工资80000元,申犇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工资534615元,刘旭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工资40000元,林晋荣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工资21000元;
二、确认申请人曹双双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丁永辉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朱鹏程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5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王文俊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刘钰豪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申犇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刘旭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林晋荣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三、驳回申请人曹双双、丁永辉、朱鹏程、王文俊、刘钰豪、申犇、刘旭、林晋荣的其余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5 号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电话:020-38810204);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