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常相伴(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一一万物科技有限公司 :
本委受理林麟、朱亚庆、陈习文、周经博、麦波勤、邓辉途、陈伟超、廖康平、冯育铭、郑奕思、陈春磊、黄栩伦、吴南静、徐张民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林麟)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88445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年休假工资2873.56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5002.92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付赔偿金376321.48元。申请人(朱亚庆)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74063.49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3198.96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付赔偿金132484.45元; 4、其他:报销款金额5222元。申请人(陈习文)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04523.22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2日起至2023年7月3日年休假工资12505.75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4053.94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付赔偿金171082.91元。申请人(周经博)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79408.28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3日年休假工资1149.43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847.11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付赔偿金116404.82元。申请人(麦波勤)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05945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3068.43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付赔偿金159013.43元。申请人(邓辉途)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克扣或拖欠工资53466.72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年休假工资6620.69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472.64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付赔偿金96560.05元。申请人(陈伟超)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克扣或拖欠工资75945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年休假工资4022.99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695.84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付赔偿金130663.83元。申请人(廖康平)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74063.45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日年休假工资1103.45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746.4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付赔偿金135913.3元。申请人(冯育铭)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61879.54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7月3日年休假工资495.77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162.46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付赔偿金102537.77元。申请人(郑奕思)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10945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6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年休假工资40229.89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0622.18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付赔偿金391797.07元。申请人(陈春磊)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克扣或拖欠工资60945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9783.96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付赔偿金100728.96元。申请人(黄栩伦)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日克扣或拖欠工资74063.45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8日起至2023年7月3日年休假工资3862.07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776.58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付赔偿金138702.1元。申请人(吴南静)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7月7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5244.4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7日年休假工资862.07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708.34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付赔偿金41814.81元。申请人(徐张民)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50615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148.62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3年09月25日上午09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培培,电话:020-38816291)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集)〔2023〕(12563--12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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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决定受理林麟、朱亚庆、陈习文、周经博、麦波勤、邓辉途、陈伟超、廖康平、冯育铭、郑奕思、陈春磊、黄栩伦、吴南静、徐张民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