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达海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刚与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3〕1011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至5月10日期间的工资102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1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2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张贴。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胡培培,电话:3881629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网站公告发出时间与现场张贴时间不一致,以最后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