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朱志强与第一被申请人福建聚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3〕709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第二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28日解除;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月度工资58279.47元、2022年2季度至2023年2月28日季度工资1683000元,两项合计1741279.47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交通补贴300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18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穗园东街25号穗园小区D座一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樊穗文,电话:020—3881382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