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南湖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黎阳蔓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3〕11455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
两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南湖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南湖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同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5日的工资66081.59元(即《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二条所约定的金额66081.59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穗园小区D座1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陈叶帆,电话:020-83225837);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