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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拍即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阳江市快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林家仪、吴淑蓝、林颖铎)
发表时间: 2023-09-14 17:15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一拍即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阳江市快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家仪、吴淑蓝、林颖铎广州一拍即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阳江市快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3〕8695-869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林家仪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22年5月19日至2023年2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吴淑蓝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22年5月1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林颖铎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22年1月11日至2023年2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家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4日的工资差额8727.4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淑蓝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的工资差额72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颖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4日的工资差额10499.8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家仪2022年6月19日至2023年2月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305.16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淑蓝2022年6月1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4199.71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颖铎林颖铎2022年5月10日至2023年1月1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7675.55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家仪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颖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淑蓝垫付的顺丰速运快递费179元;

六、驳回三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叶忆惠,电话:3881142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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