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
本委受理孙忠良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孙忠良)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填)起至(未填)年休假工资35538.48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17814.64元; 3、其他:支付申请人FY24,13薪金额37408.93元; 4、其他:支付申请人补充住房计划余额,截至2023.5.31金额24244.95元; 5、其他:支付申请人2024年度FY24的奖金折算金额13574.6元; 6、其他: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申请人未到期的股票无法行权的损失金额84846.76元; 7、其他: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713428.36元为基数自劳动仲裁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应机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3年11月06日上午09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钟秋玲,电话:83548279)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3〕15158号
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
本委决定受理孙忠良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